8月2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做出了明确性的禁止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金融企业所转让的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银行及AMC转让不良资产
不得折价让原债务人回购
债务人操作回购自身不良债权其实是不良资产行业内较为常见的现象,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成了业内一个具有争议的内容。此前财政部与银保监也多次发文涉及过此方面内容,但8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87号文将严禁债务人回购自身不良做出了更多解释。
87号文第六条: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转让方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主要采取清收、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